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96号)、《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锚定建设农业强县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全县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 实施重点
严格按照《甘肃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突出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开展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鉴定机制创新,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实施差异化补贴。提高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包括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混合动力或电动农机等重点机具;在满足中央和省级资金需求和使作要求的前提下,对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持续实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持续推进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制推广应用。
(五)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充分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省级服务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系统应用,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县、乡、村三级监管机制和多部门联动机制,发挥乡镇监管优势,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推广使用各环节监督管理。
(六)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渭源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参照中央财政资金全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执行,共23个大类52个小类146个品目。按照省上规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辖区内所有乡镇。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先进适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补贴资质的相关要求继续实施备案管理。
常规机具必须是全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二)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审、评审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
2.农机新产品。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关于试点产品选定的要求,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根据省级方案要求,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年度总数量不超过 10个,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按年度实施与调整。鼓励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县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分批制定公布的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1.补贴额测算比例
常规补贴机具的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补贴额提高机具的测算比例。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涉及的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非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的20%以内。
补贴额降低机具的测算比例。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 ,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补贴资金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应在相关年度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普惠共享。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0%,结合实际将部分机具品目(档次)剔出补贴范围。
2.单机补贴限额。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资金分配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安排的补贴资金执行。县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督促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时加快使用,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与使用。农机创新产品年度使用资金量按照不超过本县区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15%安排,全县年度使用资金量不超过100万元。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年度使用资金规模指标。
(三)组织开展创新试点。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探索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10%、10%予以激励补贴。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确定补贴范围,经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按照生产急需、前沿引领、自主安全、集中突破的要求,动员和遴选省内外优势企业及科研力量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依照备案试点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通过以用促研、以研促造,缩短机具从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到推广应用周期,打通农机装备研产推用各环节堵点,探索一体化推进机制模式,加快发展农机新质生产力。
(四)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它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县财政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按中央、省、市补贴资金总额的2%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六、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渭源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全面公开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在收到购机者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根据实际情况,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数量分别不多于10台(套)、20台(套),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录入补贴申请信息。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对重点机具逐台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非重点机具,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总资金10%抽查核验方式进行;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本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五)审验公示信息。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从甘肃省农机安全监理数据平台直接获取机具信息。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通”社保卡和对公账户方式发放。县级财政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七)组织抽查。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确保农机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农村、财政为副组长,农机、市场监管、商务、信用联社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长为成员的农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由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分析易发多发违规行为和技术性争议事项,深入查找政策实施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完善建议,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加强绩效管理,推进绩效管理向乡镇延伸,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
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财政局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操作主体,重大事项须提交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要认真落实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局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县信用联社负责将补贴资金按时限要求及时打入农户“社保卡”账户。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要依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和财政局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各种宣传方式,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和实施透明度,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按年度公告近三年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要有效畅通,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部门。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