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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警示:农机行政处罚来了!


发布时间:2025-04-16 16:2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其中,与农业机械相关的有以下内容:

一、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行为,将有以下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将有以下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将有以下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四、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为,将有以下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责任编辑:市农机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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