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待安置的复转军人和自谋职业的复员军人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
|
|
|
|
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每位党员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那么,待安置的复转军人和自谋职业的复员军人中的党员该如何交纳党费呢? 依据相关规定,复转军人党员待安置期间,组织关系仍在部队的,按照军队相关规定交纳党费;组织关系转到地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在新到单位党组织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自谋职业的复员军人党员,被选聘到党政机关工作,或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领取工资收入的,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从事个体经营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以个人申报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规定: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学习强国”记者郑茗璐 资料综合自:《新编基层党务工作手册》、共产党员网等) |
|
| 责任编辑:市农机局管理员 |
| 分享到: |
|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
